郭**、赵**提交意见称:邢台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上诉,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程序正当合法。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为修建高速公路,侵犯了矿产资源权利人的采矿权,从法律属性看,压覆矿产资源这一行为本质上应当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乡、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做工作目的均为协助再审申请人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补偿,其行为显然属于民事活动,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问题未得到解决,按照民事法律程序向高速公路的业主即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2.《邢汾高速公路邢台至冀晋界段征地拆迁及地方工作责任书》中明确约定了再审申请人...(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