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姚**与被申请人平乡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父亲姚某珍、母亲李*的独生女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期间,申请人一直参与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1999年土地延包时,因申请人母亲年事已高,被申请人平乡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便将承包户主登记为申请人名下(平乡县土地承包合同书证号为:12****036)。此前被申请人姚**的承包耕地份额足额占有到其丈夫姚某红户下。而被申请人张**出嫁到董固村后便分得了承包土地。上列被申请人共同虚假登记为被申请人姚**名下前,申请人的上述耕地的承包合同及证书并未被任何机关注销、撤销或变更,申请人仍享受农补、粮补和租赁收益。另外,申请人家庭承包耕地当中的部分耕地出租于被申请...(本文书还有1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