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石景山区社保中心具有作出被诉责缴通知及《更正决定》的法定职权,石景山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及适时有效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号),并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相关规定,首钢总公司应当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中企业应缴纳的部分,并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实行代扣代缴。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首钢离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中企业缴费部分,系以当时实建账户人数和账户实际记账金额进行补缴具体数额核算并进行补缴。而邓*当时未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北京...(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