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俞**、第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臧**到庭参加诉讼。后因被告申请追加王**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臧**,第三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65000元整。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因被告开采矿山需要六部车辆喟机口,每车每月10000元,车辆加油由被告负责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了六部车辆(原告本人一辆、王**等五人各一辆)。合同终止后,被告因欠运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运费265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