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景*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阿某1家中查获其持有的一支疑似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阿某1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阿某1家卧室、废弃房屋、窗台**楼梯根部查获射钉弹3406颗、钢珠(生锈的10颗、银色的2561克、未生锈481颗)、铁砂(170颗、1062克)、子弹4颗、5个枪支零配件。
原判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阿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3406颗、钢珠(生锈的10颗、银色的2561克、未生锈481颗)、铁砂(170颗、1062克)、子弹4颗、5个枪支零配件,依法没收销毁。
原审被告人阿某1上诉称:周*3证实周*1失踪时间为1998年春节前后,周*6、周*2证实周*1失踪二十余年,而周*11所称当时女儿满周*周*1来做客,没有收取礼金本证实,请求二审重新审查本案的追诉时效。周*光死因不明,不能证实是被其所致死亡。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诉人阿某1的辩护人提出:李*1多次邀约阿某1帮忙杀害死者,作案时李*1持木棒打击死者头部、拿起子捅刺被害人胸部,李*1作用明显大于阿某1,阿某1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阿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改判。一审认定阿某1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鉴定依据和程序不符合规定,非制式枪支不能使用制式弹药的,应当进行枪口比动能检测...(本文书还有7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