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雅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察雅县支行)诉被告斯某、次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察雅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某,被告某(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被告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察雅县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6,232.15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2,716.84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28日止,剩余利息自2023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罚息1,247.24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28日止,剩余罚息自2023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复利息67.16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28日止,剩余复利息自2023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20,321元;6...(本文书还有3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