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奈曼旗广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矿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汇矿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汇矿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将毁损原告的28.5亩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治理费285000元及经济损失43730.4元(28.5亩×219.2元/亩×7年),合计32873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28.5亩土地损失变更为26.59亩土地损失和地面附着物的损失(按照实际鉴定的亩数进行赔偿);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1日,原告承包了新镇铁匠沟村的黑大山,45亩小流域林地,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9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49年1月1日)。2015年至今,被告在开矿的过程中将原告所有的树木砸毁,大量碎石散落到原告家的林地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将碎石清理出原告家的林地,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林木损失,被告拒不排除妨碍和赔偿砸毁原告树木的损失。故原告提起上述诉讼。
广汇矿业辩称,本案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本案中被告是经过奈曼旗政府招商引资而接手的黑大山矿并成立了广汇矿业,在被告接手前有其他公司已经实际占有涉案矿山,因此对于涉案矿山的开采行为不具有侵权事实;3...(本文书还有6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