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司*、一审第三人张某1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某工程公司侵害司*姓名权缺乏证据证明,在判定司*提供的关于其不清楚自身被注册为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证据是否达到应有证明标准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于司*是否明知自身被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某工程公司有新的证据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某工程公司曾就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向一、二审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但一、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故申请再审。
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详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无误。申请人仅凭司*与张某1间曾经存在夫妻关系和并不确切的证据便认定司*应该对于被侵害姓名权一事知情,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不能仅仅依据主观上的高度怀疑便...(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