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8日,被告中广电河北公司平乡分公司(甲方)与原告欧普克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平乡分公司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项目施工合同(2标段:光缆施工),约定合同总价(含税)为5439916元;施工内容为杆路施工、杆路光缆敷设、管道施工等;施工工期为接到进场通知后8个月;结算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施工费以省公司最终验收审计结果为依据。全部工程建设完成后,经甲方及甲方所在地市级公司初验合格后支付施工总价款的70%,经省公司验收审计合格后支付至最终审计金额的90%,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乙方负责工程验收,甲方接到乙方的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如果甲方未能在期限内组织验收,则视为通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书,并转入保修期;质保期为36个月,自施工完毕初验合格之日起算起。被告中广电河北公司平乡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原告欧普克公司...(本文书还有3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