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案件执行过程中拍卖物未完成交付,买受人另行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陈**于201...(本文书还有4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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