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市**房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开发公司)、延吉市f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x开发公司及f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利息起算时间,x开发公司、f建筑公司承担自2007年7月26日至2012年8月10日之间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即x开发公司、f建筑公司在原审的基础上再给付利息53451.57元;2.由x开发公司、f建筑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案涉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时间应当从2007年7月26日开始计算2007年7月26日案涉工程结算后,f建筑公司还有155153元的款项一直拖延支付2012年8月10日,杨*与x开发公司协议以房顶账的方式清偿债务2...(本文书还有3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