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与被执行人鹿**、鹿**、支**、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2元,执行费293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实际履行,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文书还有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