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与被执行人闫*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抚养费6450元,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实际履行,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10月30日、11月16日、12...(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