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梨树县新茂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梨树县农机技术推广总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洪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9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至2022年止,用于农业机械的作业服务、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种植、养*。原告按被告需求在该院内建**栋**层**号平方米办公培训楼、1000平方米库房、4000平方米水泥混凝土地面。租期10年,每年租金70000.00元,计700000.00元。另为被告垫付办理开工前的规划、土地、消防、工商、税务及配套设施等费用500000.00元,约定分10年给付,计每年50000.00元,与土地租赁费一并给付,即每年支付120000.00元。在租赁期间原告经常催要此款,被告以找上级领导汇报为由拖欠至今。现合同已逾期。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本文书还有1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