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创铭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四川省创铭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创铭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2017年3月3日至2023年4月13日的借款利息447114.72元;
3.判令被告支付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7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请求2变更日期及利息为:2017年10月10日-2023年4月13日的借款利息444380.7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17年至2020年期间,累计向原告借款共计430000元。详细借款内容为:2...(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