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3575元(包括车损69500元、施救费600元、评估费347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津rk××**号奔驰轿车的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2022年12月19日11时36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路交口,陈*驾驶津rk××**号奔驰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殷立海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d××**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