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投资中心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置业公司、刘*、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发展公司、一审被告某新材料公司、某集团公司、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某投资中心为合法放贷主体,案涉“借贷”为合法“民间借贷”,相关担保关系亦合法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申请人与某投资中心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在申请人对案涉借贷关系诸多违法情形并不明知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依法当属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四)一、二审法院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将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巨额非法放贷合法化,包庇行政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某投资中心提交意见称,...(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