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保成昆从石林县乐尔村做活回家经过××村××号时,看到陈*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摩托车,车钥匙插着车上,遂产生将三轮车盗窃来自己使用的想法。2023年3月3日04时许,保成昆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来到××村××号看到电动三轮车还在路边,车钥匙也在上面。因担心二轮摩托车声音太大,保成昆将二轮摩托车停放到石林大道路边,步行到上述地点将电动三轮车骑走,然后用盗窃来的电动三轮车拉载着其二轮摩托车回到家中。经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3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并移送了如下证据材料:1.物证:被盗电动三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4)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的陈述;4.被告...(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