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与被执行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3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5元,执行费35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本文书还有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