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刘*、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47190.41元(未计算被告1垫付的部分)、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费105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6000元、取内固定物费8000元、鉴定费2750元、复印费85元,合计:76882.91元;2.判令被告二、三被告在上述费用分别在各自承保险种、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