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李**、李*、原审第三人高**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8民初****号及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9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李**再审申请称,一、违反地区限购政策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杨**、李**与李*、高**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一般来说,违反党中央的政策、国家政策的合同,可以认定违反公序良俗,而违反部门政策、地方政策,如违反各地有关‘限购’...(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