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洲水泥经销部与被告张*、董*、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洲水泥经销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董*、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洲水泥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2393.00元;2.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35171.00元×0.3%×210天=40015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三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泥,并赊欠货款2135171.00元,并于2015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出具欠条后,三被告向原告还款1500000.00元,剩余635171.00元至今未支付。且在出具欠条后,又陆续赊欠货款327222.00元,共计欠款962393.00元。欠条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