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江*、一审第三人某某(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江*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处”的签字不构成表见代理。《合作办学协议》及《合作办学补充协议》不成立,不具备解除的条件。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判决认为《合作办学协议》及《合作办学补充协议》成立的理由是江*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处”的签字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是,江*与某某的母子关系,某某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允许导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某园场地进行装修,以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善意的,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工程停止的原因不在某某管理有...(本文书还有2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