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基金企业因与被申请人黄*、王*、某波纹管公司、某物业公司、某管理公司、一审被告杨*、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基金企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严重错误,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编号为dfzb-shjn-20170801-3的《协议书》(以下简称3号《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判决仅认定3号《协议书》无效却剥夺了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辩论的权利,“未审先判”径行只就赔偿损失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亦不符合“案结事了”的原则。
某物业公司、某管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依法...(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