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的(2018)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赵**、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5万元及利息(以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苏0722执****号,2019年9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8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505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