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8)苏07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欠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260元共计32260元定于2018年8月5日前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9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苏0722执****号,2019年2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8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505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8月9日、10月7日、10月23日、11月13日、12月11日、2...(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