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5704.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4日17时20分,在汝州××××路长虹矿南,纪程驾驶被告王**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对面行驶的原告张**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张**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汝公交认字(2013)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纪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不承担...(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