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于**付清款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苏0722执****号,2020年3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8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302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8月9日、9月20...(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