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宋**与被告池**、姚**、黎**、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被告姚**、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16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7日的利息418584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池**与被告黎**存在合伙关系。2016年7月16日,被告池**、黎**向二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期...(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