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
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闫家岗农场场部太平湖三期**号楼**单元**层**号房产;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46.32元(按应付款287316元的2%计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闫家岗农场场部太平湖三期**号楼**单元**层**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9.94㎡**房屋价款287316元。总房款应于2016年2月4日前付清。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载明“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被告在合同下方买受人处签字。买卖合...(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