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4日,本院收到哈尔滨诚某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哈尔滨诚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人工费3727990.72元,利息1522385.31,合计:5250376.03元;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2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三人为被告承建牡丹江市爱民区曙光新城一期四标段29#—36#楼**栋楼房,工期为128天,工程于2009年9月3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已经给付第三人工程款41864288.64元,尚*第三人工程款363329...(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