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林业局辩称,虽然2008年、2009年铁力林业局与东岗龙德基地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但双方从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牛**于2010年6月28日与宇祥公司签订了《购买牛**蓝莓基地生产设备及苗木协议书》,牛**与铁力林业局的事实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此后牛**又与宇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系对铁力林业局解除事实合同关系的确认,故牛**无权以合同主体身份向铁力林业局主张合同权利。综上,东岗龙德基地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东岗龙德基地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铁力林业局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铁力林业局返还案涉11.23公顷土地并赔偿相应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东岗龙德基地诉请铁力林业局返还扣划的粮食直补款是否应予支持。纵观本案事实,据铁力林业局称,铁力林业局划给东岗龙德基地11.23公顷土地,按约定需种植蓝莓、五味子5公顷以上才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东岗龙德基地获得土地后仅种植1公顷左右蓝莓,五味子种植也没达到5公顷,未按约定对土地进行使用,...(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