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酒店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1及一审被告李*、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酒店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某酒店不是《经营承包合同》的主体,但判令某酒店承担保证金返还义务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2.某酒店从未收到保证金,打收条是李*个人行为,且李*收取了保证金,故某酒店无义务退还保证金。在一审质证中,某公司3未见到盖有某酒店公章的收据原件,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予认可。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某酒店实际收取了某公司1的保证金。3.某酒店与李*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因无合法授权而无效。李*与某公司4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于2017年8月25日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合同,李*无权向某公司1转包酒店的经营权,故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无效。即使有效,也是某公司1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构成违约,其...(本文书还有1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