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红山区客欢超市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山区客欢超市的诉讼代理人史**、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山区客欢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偿还欠款12483元整,并以1248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由李**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李**多次在红山区客欢超市赊购蔬菜、酱油等货物,尾欠12483元货款未给付。2020年末,李**出具欠条一枚。此后经红山区客欢超市多次索要,李**拒不给付。为此,红山区客欢超市诉至法院。庭审中,红山区客欢超市称李**于2021年11月15...(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