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张**、赤峰嘉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张**的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嘉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为1080元,以上暂计51080元;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份,被告张**雇佣原告吴**的六辆大翻车到赤峰市红山区××干活,此工程为被告赤峰嘉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工...(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