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答辩主要称,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0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所以原判决程序正确。二、案涉质权所依附的主债权是某乙公司和某戊公司,这笔债权一直存在并未消灭,质权依然存在。三、经咨询承办的执行法官,(2020)冀11执****号执行案件依然没有结束,所以答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然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问题。四、根据民诉法解释305条,某甲公司是申请执行人,答辩人将其列为被告的执行异议之诉主体没有问题。五、答辩人在收到材料后,7天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且某戊公司一直没有还款,答辩人一直在催款,没有超过执行和起诉的时效。六、某乙公司和某戊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更不存在人格混同,管理人已经出具证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没问题。七、最重要一点,认为原一审判决第11页认定的事实确实是有误,法院的履行通知上所说的是要求次债务人向某某资产公司履行,但次债务人是向案外人某甲乙公司履行,系案外履行,与本案没有关系;付款时间也在某甲公司向法院出具的结清证明之后,所以更和本案没有关系;最重要的履行金额、收款人和付款人也与法院的《通知书》...(本文书还有4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