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涿鹿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涿鹿某某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日作出(2021)冀07民初****号民事判决,涿鹿县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涿鹿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申**,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涿鹿县人民政府上述请求:1、在一审判决涿鹿县人民政府给付某某公司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的资金投入数额184190482.59元中核减82475172.52元;2、依法核减并重新确定一审判决中涿鹿县人民政府给付某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之后的融资费用基数;3、上诉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中的给付数额184190482.59元、融资费用基数13247312...(本文书还有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