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富**因与被申请人雄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9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被申请人违约在先,原审法院认定保定某某电动车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丙公司)停产原因是因为申请人缺少环评手续违法经营,申请人不能以被迫停产而拒缴承包费是错误的。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企业承包合同》系基于村两委承诺捷某丙公司各项手续齐全,可以正常生产,某某厂区电路、道路均能正常使用。但申请人承包后才发现捷某丙公司存在没有环评手续、通往厂区道路与后邻有纠纷、没有独立变压器等问题。就上述问题村两委表示会积极处理此事。后因村两委换届选举,前后领导班子没有对捷某丙公司的相关工作及材料进行正常交接,一直延误办理环评手续及独立变压器,被申请人村主任李**又在申请人承包经营期间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举报捷某丙公司没有环评手续,导致捷某丙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给申...(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