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孟**、刘**、阚**、张*、王**因与被申请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刘**、阚**、张*、王**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一审法院判决错误。1.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收费是错误的。申请人提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公司收费后的停车证,证明某物业公司已向申请人收费并履行了停车场管理义务的事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七章“物业附属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生活常识”,对停车位使用明确约定,“业主在办理机动车位使用手续后,凭物业服务中心核发的蓝牙卡出入地下车场”。申请人就是凭交费后办理的停车证使用地下停车场。2.判决认定停车场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位置,某物业公司对此无法定管理权及管理义务,这是对停车场产权属性作出的认定,是极其错误的。首先,对停车场产权属性认定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此系法院主观判断作出的认定,这也是我们主张应该再审之情形。本案案由...(本文书还有1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