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乙厂孔*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厂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津县某某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票据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某乙厂某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厂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诉讼费用由某某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合作社对案涉票据是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某某合作社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证券债务关系并给付相应对价。在一审中,某某合作社仅提供商票截图和买卖合同证据,未提交交易关系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履行买卖合同相关发货单、送货单等证据,且买卖合同的金额也与商票金额不相符存在矛盾,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交易...(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