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1971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再审申请人陈**、陈**因与被申请人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众源建材销售处(以下简称某某售处)、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陈**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香河县**工地担任库管,在收货单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应当由三强建筑承担给付责任。一、众源建材所提供的模板全部用于凤凰新城工地,某甲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凤凰新城四***小区20、23、24、25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合同》可知,案涉工程是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某甲公司是承包人,赵**在众源建材处所购的模板全部用在了凤凰新城的工地项目上,因此某甲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某甲公司向众源建材付款、众源建材为其开具发票的行为说明其认可赵**购买模板的行为,应当由某甲公...(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