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廊坊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案件的争议焦点。1、一审判决某甲公司败诉的主要理由是:王*楷与任丘市某某厂(以下简称任丘某某厂)有合作关系,但某甲公司与其无实际业务关系。任丘某某厂是根据王*楷的指示将票据背书给某甲公司。不能排除某甲公司与王*楷、任丘某某厂三方从事非法贴现业务的可能。2、本案交易关系是:任丘某某厂向某乙公司供货,某乙公司向任丘某某厂开具汇票,因王*楷与任丘某某厂有投资合作关系,任丘某某厂应向王*楷分配利润...(本文书还有3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