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顺平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及一审第三人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6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请求:1、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6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22)冀063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370万元及利息338550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4日,剩余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9年8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抵押清偿责任;...(本文书还有1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