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经审理查明:一、2020年1月17日,出票人某某公司向收票人北京某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票号为230114**********00117****64766的可以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该票据的票面金额为3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7日,并由承兑人某某公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5月7日,北京某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通辽市北某某铝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14日,通辽市北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某某玻璃厂,2020年5月14日,某某玻璃厂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某甲公司,2020年12月30日某甲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北京某某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1月18日北京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网银提示付款被拒付。2021年5月21日某甲公司向北京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拒付追索清偿签收,2021年5月31日某某玻璃厂向某甲公司拒付追索通知签收。2022年4月14日案涉...(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