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山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某某公司)及一审被告张*、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再审本案;2、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认定的加气块费、商**、水泥款、泵费、泵车加油费有错误,原审对于涉案工程款项所涉及的材料数量及材料单价均未查清。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一审被告张*与陈**系申请人的业务人员,申请人并无异议。但二审认定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材料款的数额计算...(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