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男,198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关于田**能否代表某乙公司出具欠条问题”上存在逻辑推理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从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1.田**系某乙公司石家庄某某公司和承德某某公司的负责人,亦系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基于田**的特殊身份,田**于2021年8月24日、2022年1月20日为某甲公司出具的《欠款》凭证就具有双重性质,其中不仅包含着田**个人的债务加入行为,还包含着某乙公司石家庄某某公司的债务加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