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女,1981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丘市某某食品经销处、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6450元货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客观,判决不当,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超过3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最后两次发货的合作关系。二、申请人自...(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