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衡水某某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衡水某某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申请再审,请求裁定对本案提审或指令再审。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判决“双方在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钢筋采购合同结算洽商会会议纪要》及2021年9月15日签订的结算表时,衡水某某公司均未明确提出异议,在决算表中已注明钢筋价款中包含了全部调价金额,衡水某某公司在签订结算表后,亦未对结算表提出撤销或变更。综上...(本文书还有1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