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路*因与被申请人衡水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或改判由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进而作出的判决应予以撤销。在一审中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交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丰款明确载明双方需进行结算,同时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应在支付前3日内提供结算货款的全额发票,该合同只是约定结算时间而该结算只是办理结算手续,并不是支付时间,该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时间,相反合同约定结算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供全额发票,本案至被申请人某甲公司起诉其...(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