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1971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某某五金电料批发门市(以下简称某某五金)、香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某某公司的工地负责采购,在某某五金电料批发门市购买货物系职务行为,应当由三强建筑承担给付责任。1、申请人系某某公司员工,在围场工地负责采购。2020年3月左右,申请人通过赵**到了围场的项目工地上,项目叫学府新城二期,工地是某某公司的,申请人在工地主要负责采购,每月的工资是10000元左右,工资由某某公司负责发放,有工资发放记录和银行流水,二审时...(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